《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标签:大荒缘 日期:2017-8-25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融资担保公司名称要规范
未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担保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要规范
1、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2、对统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
3、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
4、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5、不得从事下列活动: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受托投资。
监管规则
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本条例实施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